《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我镇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府罚决字〔2024〕27号),已依法公示并送达两位当事人。两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镇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水府执催字〔2025〕14号)。2025年8月12日,我镇执法人员尝试通过电话联系两位当事人以确认送达地址,但未能接通。随后,在当天,我镇执法人员,分别前往两位当事人的身份证登记地址执行直接送达任务,但发现两位当事人身份证登记地址上房屋无人居住。因此,我镇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尝试送达,但邮政部门反馈邮件无法成功投递,邮件退回。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水府执催字〔2025〕14号)。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从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到我镇领取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已送达。
英德市水边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水府执催字〔2025〕14号
当事人:
姓名:郑*荣
证件类型及号码:441827********7212
住所(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新平村委会红星一村2号
姓名:陈位平
证件类型及号码:441822********3914
住所(地址):英德市水边镇热水村委会新建组
因你(郑*荣、陈*平)二人未经批准,于2024年4月14日至15日期间,组织人员利用挖掘机(型号:小松200)、运输车(粤F81636)和运输车(粤R34889)在英德市水边镇热水村委会上文洞大坳处非法采石。经广东省天道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种类为石渣;被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数量确定为 1794 吨;被开采矿产资源评估单价15元/吨、并计算评估标的价格1794吨×15元/吨= 26910.00元。
我镇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地质矿产类)》序号1的规定,我镇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府罚决字〔2024〕27号)。因无法联系你二人签收,我镇已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公告送达你二人。要求你二人履行以下义务:
1. 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矿产品【石渣】行为;
2. 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石渣】 1794 吨;
3. 没收销售上述矿产品【石渣】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1794吨×15元/吨= 26910元);
4. 处违法所得25%以下的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柒元伍角(26910元×25%=6727.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叁拾柒元伍角(¥33637.5元)。
你二人应当自收到(公告视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府罚决字〔2024〕27号)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英德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二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公告视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府罚决字〔2024〕27号)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公告视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你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没款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未履行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东旭、黄子成
联系电话:0763-2710186
单位地址:英德市水边镇人民路1号
英德市水边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