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鹰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英德市鹰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英德市鹰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未按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连续2年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执法人员通过上述企业留存在市场准入信息系统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及2025年12月29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联系当事人,信函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26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鹰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企业的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
英德市鹰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2户)
联系人:高云星 联系电话:0763-2888150
联系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市行政中心科技馆6楼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2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英德市鹰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林昌龙 | 91441881MA4X6P4519 |
2 | 英德市宝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谭明辉 | 91441881MA54NTQT7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