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吴基财).doc
吴基财:
吴基财在英德市青塘镇青塘社区蛇坑盗采稀土矿一案,已调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青府执法责停字〔2026〕第4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府执法罚决字〔2026〕第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停止采矿,《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吴基财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0300元(吴基财已退赃5000元,剩余5300元继续追缴);2.对吴基财处罚款人民币47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府领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德市青塘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