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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
  • 2026-08-03 16:37
  • 来源: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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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雄盛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4418002010107120077982)有效期已届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但你公司到目前仍未履行修复,现我局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催告,要求你公司做好如下工作:

  一、收到本通知起10日内(即2026年8月15日前),你司应组织施工队伍和设备进场,并将进场情况及施工计划书面报送我局。

  二、你司应在进场施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治理修复工程,并向本局申请竣工验收。逾期未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未完成治理义务。

  三、如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以及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的规定,由我局责令你司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规定对你司处以罚款,并由我局组织有关单位代为修复。

  (联系人:官兆周 联系电话0763-2283733)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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