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文《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特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公示以下水产养殖证申请:
序号 | 申请人 | 池塘位置 | 面积 | 期限 | 四至范围 |
1 | 林*聪 | 望埠 镇同心 村望埠镇同心村大石脚下**处 | 17.25亩 | 2020年2月1日 至 2040年 2月1日 | 东至至沙坪耕地边 西至坑边 南至至S358线国道 北至汕昆高速公路 |
公示期:2026年 9 月 7 日至2026年 9 月 18 日。
如有异议,请拨打联系电话:0763- 2851101 。
英德市望埠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