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沙口镇星金小吃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本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6年05月27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和异议申请。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送达询问通知书(英市监望埠询通字[2026]1号),2026年7月8日向该店送达询问通知书(英市监询通[2026]126号),经执法人员多次下达询问通知书,你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我局围绕现有证据,认定你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我局分别于2026年9月2日、2026年9月16日通过邮寄内寄材料为《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专用信函的方式告知你单位,上述寄出的信函分别于2026年9月13日、2026年9月20日被拒收退回。
你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的意见的,请自本公告送达之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黄佳林、阮国森 联系电话:0763-2581137
特此公告。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英市监罚告〔2026〕32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