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五)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六)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二)法律援助申请表;(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