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加强对决策起草和执行的监督,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广东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英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过错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追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者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过错行为的调查、定性和追究由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责任追究机关包括监察委员会和任免机关,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组织落实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以及开展决策后评估的主要责任单位。决策承办单位是指《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镇党政办是组织落实镇政府集体讨论决策程序的主要责任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追究有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属于镇政府事权范围,应当提请镇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未按照规定提请审议而由个人、少数人或者个别部门擅自决定;
(二)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会商、协调,涉及财政资金、编制的相关事项未经镇财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起草重大决策时未进行全面、充分、扎实的调查研究,提交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基础信息不清晰、不准确或者不真实,误导市政府错判形势而决策失误;
(四)未及时提请镇政府作出决策,贻误拖延时机,影响重大决策时效性,导致未能在规定、指定和约定时间完成或者推进相关工作,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决策,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五)提请镇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草案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方面明显存在问题,或者在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部署、决定、命令方面讲条件打折扣,影响政令畅通;
(六)提请镇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草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弄虚作假;
(七)受理重大决策草案及请示件后,未按照规定送镇司法所进行合法性方面的实质审查和列入镇政府集体讨论议题,未如实记录决策过程和议定事项,未履行镇政府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而制作、发布、公开重大决策文件,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八)重大决策实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并提请镇政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导致决策不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负面评价较多;
(九)在制作、运转重大决策草案和请示件以及重大决策正式文本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包括关键内容表述错漏、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事项、未及时呈批和跟踪有关文件、档案资料遗失或者损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违反决策权限、程序、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和审核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
(八)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对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处分,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
第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有关决策过错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情节轻微,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行为,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二)对于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行为,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责令辞职、辞退处理;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行为,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辞退、责令辞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决策过错行为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以及其从重处理、从轻处理、免于追责的具体情形,由责任追究机关认定和明晰。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具有重大决策过错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委员会检举。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和终身问责制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党政办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决策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决策案卷管理制度。决策文件的档案资料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决策的起草、论证、审定、印发、公开的全过程,相关原始记录保存完好,实现决策全过程记录。
党政办保存的决策档案资料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机关对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真实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责任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机关对重大决策过错行为的调查、受理、回避、申诉、时限、作出处理决定有关程序,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规定执行,未有相关规定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认定分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责任并作出处理决定后,纪检部门应当立即对具体承办人和审核人履职履责情况开展调查,查实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人事任免机关。
责任追究机关对重大决策过错行为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参与决策论证的专业研究机构、专家违反法律和政策,违背职业道德和规范,弄虚作假,出具违反科学规律、客观事实或者定性错误的专业报告,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考核记录,不再邀请或者委托其参与我镇范围内的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