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红镇农村宅基地审批联审机制
一、审批与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原则上为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村小组(经济社)表决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申请宅基地: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公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在原址上建房或者拆旧建新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的,一律不予批准。
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新批准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50平方米。镇级人民政府须在审批时把握好宅基地面积和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之间的关系,科学审批,妥善处理好农村建房和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
宅基地地上房屋建筑标准:房屋总楼层数应当控制在3层半及以下;房屋首层层高应当控制在4.2米以下,二层及以上每层层高控制3.3米以下;单栋房屋建筑总面积控制在450平方米以下。农村集体建设农民公寓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审批。
户籍在本村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建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户从未取得过宅基地的;
(二)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而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三)因改善住房条件,新建、扩建、迁建或者危旧屋损毁翻建住宅的;
(四)因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选址另建的;
(五)因实施村庄建设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且户内无其他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镇、村规划的;
(三)所申请的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申请新建住房,原有宅基地但又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八)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和申请农户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镇级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镇级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镇级审批。镇级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级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集体建房的,由镇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镇级汇总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市、省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地质灾害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削坡建房相关政策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由接受委托的本级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本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放样服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安全、环保、实用的房子。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指硬装完成后)应当及时向镇级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级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宅基地审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申请资料清单

备注:1、拆旧建新的需提交拆前现状相片(远近各一张)、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需提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

公
示
我社成员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住房,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对上述申请用地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经济合作社反映,期满无异议,将予上报审查。(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宗地图(测绘公司提供)
经济合作社(盖章)
年月
日
公示结果情况说明
根据我社成员
使用宅基地建住房的申请,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为期7天在本经济合作社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书面或口头有异议的意见。
特此说明
经济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相片
(经济合作社公示)

近照

远照
附件1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4.楼层层,首层米以下,其他层高
米以下。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指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