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
未在清远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或已停保、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保已停保的城乡居民。
三、事项描述
1.港澳台居民参保登记
2.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参保登记
3.新生儿参保登记
4.中途参保登记(附中途参保补缴标准)
四、受理单位
英城街道人社所、各村(社区)医保基层服务点
五、办理及查询方式
1.窗口方式:向社会公布的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基层服务点等。
英城街道办人社所医保办公电话:0763-227277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城中居委:2284620
城东居委:2288070
城南居委:2289570
城西居委:2286229
城北居委:2272595
南山居委:2217322
廊步村委:2208018
江湾村委:2200181
岩前村委:2219183
白沙村委:2202005
长岭村委:2209001
矮山坪村委:2202168
2.线上方式:粤省事、粤医保、粤税通小程序等
六、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出生证等)
七、办理流程
1.城乡居民携带申请材料到经办机构窗口、基层服务点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通过的,窗口即时办结/线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八、备注
1.我镇街居住证持有人、在我镇街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2.符合统筹区中途参保规定的人员,需提供对应佐证资料。
3. 3月1日起,可缴费的对象仅有以下几类:
(1)新生儿(出生六个月内)
(2)职工转居民(职工停保三个月内)
(3)新入户人员(入户一年内)
(4)系统原因造成未扣费成功的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途参保有关事项:
(1)因参保人个人原因、个人意愿等主观原因未在当年度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允许其中途参保,并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相关待遇。
(2)参保险种转变的,中途暂停职工医保后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在暂停职工医保缴费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视同连续参保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暂停职工医保缴费3个月以上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大学生及新落户人员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按原规定执行。
(4)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及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我市资助参保范围的特殊人群,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其主管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中途参保相关规定自2024年3月1日(含)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