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2026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9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共709元。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符合规定参加清远市居民医保的居民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费用。
2025年9月-2026年2月28日为集中缴费期;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为待遇保障时间。
对于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缴费到账的中途参保人员,其待遇享受时间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相关规定,设置相应待遇等待期。
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暂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后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并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中止职工医保缴费超过3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待遇等待期。
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途参加居民医保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清远市资助参保范围的特殊人员,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通知指出,2025年秋季入学高等院校就读及由高等院校统一参保缴费的大学生,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到账后,可在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通过省职教城(清远)各院校办理参保的学生,相关待遇按职教城学生参保有关政策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参加清远市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前暂停清远市外医疗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