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及目的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正式实行。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2020年3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要求各县(市、区)参照农经发〔2019〕6号文通知的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英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英德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五章,十八条,包括宅基地审批总则、宅基地申请与审批、宅基地审批程序、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附则。
(一)宅基地审批总则。明确我市宅基地与农村村民的定义,宅基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审批。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参照省规定面积执行。同时,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七个条件、不予以通过的八种情形进行规定。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宅基地申请需由村民书面提出,递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和该户户口簿内所有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附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及房屋设计图等资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材料后,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村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最后由乡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宅基地审批管理要实行“五公开”制度。取得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申请人1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自行失效。违规获得宅基地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相关部门不得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房提供相关服务;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由乡镇政府依法将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归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宅基地审批附则。本《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从发文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