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英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已于2022年离职,该物流有限公司一直仅由法定代表人1人进行管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长期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上图为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场)
根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资料证据确认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但长期未采取措施进行消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未到位,对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不负责,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及稳定,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即日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上图为当事人确认事实证据真实无误签字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25日,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对该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从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