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与林业法律法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编制申报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实施林地监督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协助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管理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管理工作。对新建、调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方案,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调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导镇街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林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管理各直属单位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业局应当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