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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宗校园周边食品典型案例
  • 2024-04-11 11:0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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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1——英德市英城某早餐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3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英城某早餐店送达《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碗和碟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无异议,上述抽检的餐具是提供给该店顾客使用。当事人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餐(饮)具,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典型案例2——英德市英城某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5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英城某餐饮店送达《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店的餐(饮)具中碗的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无异议,上述抽检的餐具是提供给该店顾客使用。当事人使用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餐(饮)具,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典型案例3——英德市英城某美食店

  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7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英城某美食店进行检查,现场由经营者何某陪同,检查时该店正常开门营业。该店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公示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了无标签的面包4个(其中酥皮面包3个,肉松包1个),该店现场能提供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供货票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无标签的面包是2024年3月7日从英德市英城某面包店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复印件,上述无标签的面包的总货值为9元,违法所得为4.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典型案例4——英德市英城某商店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7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英城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由经营者林某陪同,检查时该店正常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有无标签的食品,该商店现场能提供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无标签的面包是2024年3月7日从英德市英城某面包店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复印件,上述无标签的面包总货值一共是144.2元,违法所得一共是31.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典型案例5——英德市英城某早餐店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7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英城某早餐店进行检查,现场由经营者王洪雨陪同,检查时该店正常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有无标签的食品(面包),该商店现场能提供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无标签的面包是2024年3月7日从英德市英城某面包店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复印件,上述无标签的面包的总货值为131元,违法所得为7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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