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共有产权电梯安全管理,降低风险隐患,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上述单位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检验、使用登记、改造等手续。此前以共有人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或使用登记手续的电梯,电梯共有人须在2024年9月30日前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的,我局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