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理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打造让市民群众满意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坚定树立实现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向好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据统计,2024年以来,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已出动执法人员超10000人次,执法车辆超2500辆次,检查交通运输领域企业约700家次,查获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8宗,在整治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一:英德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2024年6月12日,英德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对英德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灭火器存在过期失效的情况,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对安全生产经营场所及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车辆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相关记录,涉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风险。

(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现场)
后续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落实整改,主动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风险。
案例二:英德某船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4月12日,英德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对英德某船务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其名下货运船舶(粤英德货9**1号)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维护记录及消除安全隐患的记录。经查实,该公司虽然在2023年5月3日的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没有配备救生艇的情况,但是自2023年5月3日起再未对该货运船舶进行过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设备保养、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现场)
后续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