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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知
  • 2024-07-02 11:27
  • 来源: 英德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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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畜牧水产局: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要求,结全我市实际,现将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工作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21年-2035年)的通知》要求,做好申请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指导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资料新样式见附件1。

  二、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市畜牧水产局、各镇(街)要认真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 年第 8 号)要求,严格审查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粤农农规〔2023〕5 号)对相关场所的选址,进行综合评估。要现场核查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防疫制度等情况,并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三、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换证工作

  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格式上与旧版有较大改动,原“代码编号”修改为“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增加了“场所类型”。各镇(街)要组织对辖区内取得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申请换发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填写相应主体代码,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中的代码编号不能作为新证中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不再符合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资料.doc

       附件2: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pdf

  英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张健凤;联系电话:28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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