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09月13日0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某船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海务主管罗某的岗前培训考核试卷中第三大题判断题第9小题未作答,但该试卷考核分数为100分,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罗某从2021年12月25日起至今一直在英德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任职海务主管,在其正式上岗履行岗位职责前,即2021年12月12日,英德市某船务有限公司有对罗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英德市某船务有限公司的考核人员未认真对罗某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弄虚作假。

现场检查照片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英德市某船务有限公司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岸基人员上岗专项培训记录表复印件、岗前培训考核试卷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任命书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按规定时间缴交罚款,并承诺认真做好员工教育和培训及考核工作。

处理现场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警示意义: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管理须履职尽责。本案中,英德市某船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考核,考核过程弄虚作假,不仅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漠视,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及货物安全运输的极大威胁。系统的岗前培训,员工能够全面了解运输情况、航行规则、应急处理等关键知识,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而严格的考核则是对培训效果的检验,确保每位上岗员工都具备合格的安全意识和专业能力,为船舶安全航行奠定坚实基础。员工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是构建安全生产防线的基石。企业在员工教育和培训及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我局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意识,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