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女,户籍为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望城乡桂花村唐岗组,身份证号码432425********6243,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其未缴纳涉案处罚文书罚款,我局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进行事先催告,因对张艳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联系,现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催告书,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张艳于2024年11月28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02月0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为:清公英德(坑咀)行罚决字〔2024〕316417号。
履行方式:到英德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也可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需缴纳原决定罚款壹仟伍佰元和因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壹仟伍佰元,合计叁仟元。
对以上事项,张艳可在接到本催告之日起,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763-278931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清公英德(坑咀)催字[2024]316076号催告书.pdf
2.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pdf
英德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