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集国,男,户籍为广东省英德市石灰铺镇勤丰村委会中三村民小组35号,身份证号码4418221********0858,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其未缴纳涉案处罚文书罚款,我局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进行事先催告,因对吴集国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联系,现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催告书,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吴集国于2024年12月02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02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为:清公英德(石铺)行罚决字〔2024〕316526号。
履行方式:到英德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也可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需缴纳原决定罚款壹仟元和因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壹仟元,合计贰仟元。
对以上事项,吴集国可在接到本催告之日起,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763-2601110(办案单位电话),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清公英德(石铺)催字[2024]316125号催告书.pdf
2.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pdf
英德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