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集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生存之基。”一个企业唯有守法守规、诚信经营才能健康有序发展,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在常态化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一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执法现场照)
2024年10月31日,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在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督察组指导下,积极开展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及考试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回头看”,在英德市浛洸镇浛洸中学背后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文以A公司代称)教练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使用粤R5**3学小型轿车在该教练场地对学员曾某进行科目二驾驶教学培训活动,但粤R5**3学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另一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文以B公司代称),且现场检查该车存在非法改装车载终端机通过连线至蓄电池上传培训学时的情况,当日在没有B公司教练员的情况下上传了学时58分钟。执法人员立即根据线索在监管平台上对学员曾某得学时进行查询,发现曾某10月30日至31日的学时均已上传,A公司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学时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执法现场照)
经后续调查确认,B公司的粤R5**3学小型轿车系由A公司教练员李某违规改装车载终端机后开至A公司位于浛洸的教练场地给学员曾某独自操作开展科目二驾驶教学培训活动使用的,A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学时记录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晰。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及考试集中整治工作的要求,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对虚假上传的学时、B公司的粤R5**3学小型轿车和涉事教练员李某作出了严肃的处理。
法律链接: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