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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泡泡玛特”网络在售,你买的是真的吗?
  • 2024-11-28 10:2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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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英德市公安局协助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查处勒某某销售涉嫌侵犯泡泡玛特美术作品案件中发现余某某涉嫌通过网络售卖侵犯泡泡玛特美术作品著作权线索。2023年8月16日,英德市公安局将余某某涉嫌通过网络售卖侵犯泡泡玛特美术作品著作权线索移交英德市文广旅体局。2023年8月25日英德市文广旅体局将扣押的泡泡玛特美术作品抽样送至鉴定部门鉴定,2023年9月11日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派鉴定人员到英德市文广旅体局对所有扣押的泡泡玛特美术作品进行现场鉴定。经初步调查余某某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9月2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英德市公安局处理。2023年10月12日,由英德市委宣传部(版权主管部)组织召开由英德市公安局和英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参加的余某某侵犯泡泡玛特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件协调会,2023年10月16日英德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来函说英德市文广旅体局移交的材料无法准确确认涉案价值将相关移交材料退回英德市文广旅体局。2023年10月23日,英德市文广旅体局予以立案,2023年12月1日英德市委宣传部(版权主管部)组织检察院、文广旅体局和公安局等版权保护相关单位就余某某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召开协调会议,指导文化执法部门、公安部门相互协同配合,查办该案。经查,违法人员余某某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带有“POP MART”注册商标的多系列泡泡玛特美术作品的商品,销售数额达三十多万元,严重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著作权。

二、【执法依据】

当事人余某某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泡泡玛特美术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但由于涉案1448个产品中有1208个产品为侵犯著作权产品,其危害后果不属于轻微,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综合执法行政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可以从轻处罚。第十三条(三)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处罚(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处罚。

三、处理结果

1没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泡泡玛特美术作品)1208个,待集中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泡泡玛特盲盒作为一种潮流玩具,盲盒因存在随机性、趣味性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特别是年轻群体的青睐。随之而来的抄袭、盗版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不少销售商认为自己并非“山寨”商品的制造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获利者,销售者和制造者一样需要维护市场秩序,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侵害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除非能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否则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本案余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查处余某某通过抖音平台网络售卖“泡泡玛特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案,是在更好地保护IP的同时,为一些市场主体提供风险防控经验,进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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