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10月09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省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在职员工彭某福、何某雄、何某有三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材料。经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07月15日与彭某福、何某雄、何某有三人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为2024年07月15日至2029年07月14日。彭某福、何某雄、何某有三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前已分别担任该公司一散货船的船长、轮机员、驾驶员并正式上岗履职,但该公司未对彭某福、何某雄、何某有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现场检查照片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广东省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航运公司船员清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船员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已按规定时间缴交罚款,并承诺认真做好员工教育和培训及考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警示意义:安全生产,企业有责,企业管理务必恪尽职守。此次广东省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三名新员工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考核,突显该公司对安全责任的轻视,将员工生命与货物运输安全置于险境。有效的岗前教育培训,能让员工掌握运输详情、习得必要技能及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考核则验证培训成效,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安全认知与专业能力,为船舶安全航行筑牢防线。员工教育培训及考核,是构建安全生产屏障的基石。违规不训,我局必定严惩。企业需深刻认识安全之重,强化责任意识,严守法律法规,做到安全为先,营造全员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