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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告书的送达公告(霍建龙)
  • 2025-01-14 21:07
  • 来源: 英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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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建龙,男,户籍为河北省邢台县沙河市桥东办事处,身份证号码132222********101X,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其未缴纳涉案处罚文书罚款,我局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进行事先催告,因对霍建龙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联系,现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催告书,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霍建龙于2025年2月14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06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为:清公英德(桥头)行罚决字〔2024〕317893号。

  履行方式:到英德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也可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需缴纳原决定罚款伍佰元和因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伍佰元,合计壹仟元。

  对以上事项,霍建龙可在接到本催告之日起,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763-2701123(办案单位电话),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清公英德(桥头)催字[2025] 316019号催告书.pdf

  附件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pdf



                               英德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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