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概述
英德市审计局在实施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6家市属国有企业存在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经查,6家国有企业2022年、2023年实现企业净利润,但2023年、2024年未以上一年度国有企业利润为基数,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涉及金额合计180.55万元。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9号)第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第五十六条“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三、案例意义
国有资本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政府对收入再分配和经济调控的功能。本案通过发现国有企业未及时足额上缴利润,督促企业补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同时推动企业规范财务运作,激发国有企业盈利的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