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鹏先生:
经查,你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参保人胡柱海(身份证号码:4402281970********)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一次性待遇,并成功发放待遇款项合计23573.21元(含丧葬费8376元);2021年11月5日又申请参保人胡柱海(身份证号码:4402281970********)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2623.13元(其中丧葬费1080元,个账总余额1543.13元)。
我局于2025年7月7 日向你邮寄发出《退款通知书》(英社保退字〔2024〕243号),但因无法联系而退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通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参保人胡柱海在2021年9月28日死亡,你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参保人胡柱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一次性待遇,并成功发放待遇款项合计23573.21元(含丧葬费8376元);2021年11月5日又申请参保人胡柱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2623.13元(其中丧葬费1080元,个账总余额1543.13元)。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 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丧葬补助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 号)第五十条:“丧葬补助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因此,胡柱海的死亡一次性待遇属于重复领取,应退回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1080元和缴费补助270元,共计13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 1350元待遇退回到清远市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请你提供本人工、农、中、建、邮储银行等省内银行账号,存入足额金额,待清远市局划拨,或将多领待遇退还到清远市局以下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英德胡柱海重领丧葬费”):
户名: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944000010001969334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远市连江支行
行号:403601000114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小姐、赖小姐
联系电话:0763-2668611
联系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10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英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英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送达参保人胡玉鹏《退款通知书》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