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场及周边区域的良好秩序,保障市民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现将月桂湖广场及周边区域、市民广场及周边区域、禁毒公园及周边区域健身娱乐活动(含广场舞、唱歌等)的噪声管控要求告示如下:
可活动时间 | 音量限值 |
时段一 | 8:30 - 11:00 | 昼间:音量不得超过 60分贝 夜间:音量不得超过 50分贝 |
时段二 | 15:00 - 21:00 |
其余时段禁止使用外放音响设备开展广场舞、唱歌等活动。
其他要求:
1.如遇中高考等特殊时期或政府重大活动,须服从临时管控安排。
2.请广大市民相互监督、自觉遵守。对违反本告示且拒不改正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关于加强广场公共区域噪声管控的告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