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相关文件要要求,结合清远市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所涉及执法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巡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巡查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活动记录,其内容包括:
(一)日常现场巡查检查行政执法;
(二)开展专项行政执法巡查;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巡查活动。
第六条 检查巡查目的:日常综合巡查是为了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各类违法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制止或处罚。内容主要包括:下放权限当中的自然资源、林业、城管、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住建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巡查频次为每周不少于两次。
专项巡查是为了对具有时效性或整改到位后无需日常巡查的执法权限进行系统全面的巡查,并当场做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卫健、文体等方面。巡查频次为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行政执法巡查活动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行政执法有效证件。
第八条 执法巡查中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要做行政执法检查(勘验)笔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内容及事项;
(二)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检查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违法行为笔录应明确下列内容: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
3.有清晰的违法事实、证据;
4.有适用法律、法规;
5.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检查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六)利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巡查的合法程序,其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楼底镇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收入,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是否按程序出示执法巡查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并履行相应执法程序;
(六)其他应遵循的事项。
第十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执法人员接受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所做出的执法决定及处理结果需制作完整案卷并备案。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行为规范,文明执法,裁量准确,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