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出相应的证明。
2.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的资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讲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