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11月,英德市英城街道南山社区牛栏洞发生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334平方米,火灾系罗某吸烟导致。2024年2月1日,因罗某擅自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英城街道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罗某指认火灾现场)
【案例二】
2023年12月,英德市英城街道长岭村委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为400平方米,火灾系肖某点火烧竹叶导致。2024年1月3日,因肖某擅自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英城街道对其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肖某指认火灾现场)
【案例三】
2024年3月,英德市英城街道南山社区桥下片区发生山林火灾,过火面积约为936平方米,火灾系肖某燃烧农作物残余导致。2024年7月5日,因肖某擅自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英城街道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肖某指认火灾现场)
【案例四】
2024年5月,英德市英城街道南山社区海螺山发生山林火灾,过火面积约为20平方米,火灾系朱某烧蜜蜂导致。2024年7月9日,因朱某擅自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英城街道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螺山火灾现场)
【普法提醒】
近期林区野外违规用火隐患突出,森林火灾风险加大,英城街道提醒广大群众注意用火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野外用火。对因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轻则违反行政法规、依法承担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人:综合执法办梁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