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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2024-10-22 09:5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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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7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清远市2024年春季禁渔期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我市禁渔时间,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5月14日,英德市浛洸镇人民政府联合英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队、浛洸派出所在英德市浛洸镇荷州居委会胡屋组架桥石附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邓某在河道内捕鱼,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鱼类产品64.9斤。邓某涉嫌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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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经过

  2024年5月15日,英德市浛洸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邓某涉嫌在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违由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邓某进行涉案现场检查,将邓某捕获的渔获物及竹竿、渔网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后对邓某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邓某于2024年5月14日凌晨时,邓某从家中骑电动自行车到浛洸镇胡屋组架桥石附近河流,驾驶木船搭载渔网、竹竿等捕鱼工具,在连江流域内用渔网捕捞鱼类,至案发时,共捕获渔获物64.9斤。邓某系2024年度首次被查获,渔获物未出售,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事实。英德市浛洸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渔获物,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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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渔期制度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法捕捞不仅对环境资源产生严重破坏,影响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同时对违法者本身而言也存在安全隐患。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对非法捕鱼进行严格执法,也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和遵守,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不要为了口腹之欲,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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