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法治精神,有效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本镇精心整理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揭示了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及其法律责任,以期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3日下午,九龙镇村民罗某某在自家的竹场修理竹枝,后用火将堆积的竹枝烧掉。经查,罗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受害面积共0.0018 公顷(约 0.03 亩),因护林员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及时处置,现场制止,故未引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行政执法处理意见
(一)违法依据。罗某某未办理野外用火的相关手续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49,属于一般情节。
(二)处罚依据。罗某某的行为属于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49“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一、二级火险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当事人罗某某以其只是在自家竹场焚烧竹枝,且有专人看守,火源未造成林木损失为由,否认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但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罗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尽管罗某某声称有专人看守且火源未造成林木损失,但其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已对森林防火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因此,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罗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给予警告;(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元)。
三、案件分析
该案例中的当事人因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若有更严重者甚至面临刑事责任。通过这个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我们希望警示公众,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