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不仅直接威胁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更可能引发不可控的森林大火,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每一次不慎的火源,都可能点燃一场灾难的导火索,烧毁无数树木,破坏生态平衡,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其后果不堪设想。
2024年10月2日,在西牛镇工作的广西籍陈某某被委托完成山上的清杂工作,因贪图方便就把杂竹杂草堆在一起烧了,随后,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村护林员迅速前往现场,责令陈某某停止违规炼山行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以上为涉案地现场图片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