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干燥、多风或植被茂密的环境下。一旦火势失控,可能迅速蔓延成大面积火灾,对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此外,火灾还可能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失火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家庭和个人将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2025年2月9日,西牛镇赤米村村民石某某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心存侥幸在自家农田焚烧田基草,被林业组巡查人员当场查处。经工作人员教育,石某某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自觉遵守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禁火令,不再违规野外用火。

当前正值森林火险高发期,田间地火行为极易引发严重后果。倡导科学环保的农耕方式:采用机械割草、人工除草替代焚烧,集中收集秸秆作有机堆肥,使用防草布等物理防草措施,确需用火须提前申报审批。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林业部门将持续加强巡查管控,对违规用火行为实行“首违教育、再违重罚”的执法原则。请广大村民引以为戒,互相监督,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您的一个谨慎举动,可能就是保住一片森林的关键!
★ 若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2877442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