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森林高火险期,清明前后,入山活动人员频繁,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近段时间,黄花镇辖区内发生了几起森林火灾,其主要原因还是群众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上坟烧香焚纸、燃放鞭炮、林区焚烧垃圾秸秆杂草、野外吸烟、烧蜂等野外违规用火,人为引发森林火灾。现特选择三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案例一:2025年2月9日,黄花镇放板村委会村民梁某姐在放板村委会车干洞组高陂岭山脚下焚烧干竹叶积肥,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30亩。

以上为涉案地现场图片
案例二:2025年2月9日,黄花镇迳孔委会村民陈某双在迳孔村委会办迳下巷组拱背山脚下焚烧干竹叶积肥,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16亩。

以上为涉案地现场图片
案例三:2025年3月1日,黄花镇新民委会村民陈某迳在新民村委会井水组山仔脚下上坟烧香焚纸、燃放鞭炮,造成火灾,过火面积约8亩。

以上为涉案地现场图片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黄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已依法对上述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黄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3000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