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不仅会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还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特定的季节,森林火灾更容易发生,“零星火苗”也可能引发“一片火海”,春季天气干燥风大,气温回升,林木处于级易燃烧的状态,森林火灾发生在“一念之间”和“弹指之间”。

(当事人指认起火地点)
2025年1月10日上午,英城街道林某在竹林放养鹅群时,因防火意识淡薄,在竹林内一边吸烟一边赶鹅,烟头不慎掉到地上点燃了该处的干竹叶,由于当天天气干燥大风,地上迅速被烈火舔舐蔓延,引起竹林着火,所幸现场火势及时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7357平方米,约11.03亩,其中林地过火面积为3621平方米(5.43亩),最终,林某因擅自野外用火被英城街道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火灾现场
清明节将至,民俗祭祀和踏青郊游的人为隐患增加,春耕生产农事用火增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一支小小的烟蒂、一片未燃尽的纸钱、一根未熄灭的秸秆都能引起火舌肆虐、树木哀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引以为戒,认识到森林防火的严峻性,细微谨慎的做好防火措施,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在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我街将严格控制火源进山入林,筑牢森林防火安全底线,对发现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严厉严肃查处,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稿人:陈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