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遏制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违规野外用火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英城街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持续强化森林保护资源执法,切实维护英城林业生态安全。现将英城涉林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法治意识,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案例一:苏某某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日,苏某某在英城街道岩前村委石眉坑处有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树木,构成滥伐林木。该处山林系苏某某个人承包,所采伐的树木部分系苏某某种植、部分系自然生长。经鉴定,该处地类、林种为竹林、一般用材林,伐区面积897平方米(折合1.35亩),总株数为38株,采伐林木蓄积为4.27立方米,材积3.38立方米,2023年11月8日,英城街道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补种树木,罚款5577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现场情况
警示提醒:滥伐林木是指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林木,滥伐林木不仅违反国家采伐管理规定,更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或个人确需采伐林木,理应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证的许可范围进行采伐。
案例二:英德市某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案件简介:2025年7月,英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及林业站工作人员在森林督查巡查中发现英德市某某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英城街道矮山坪村占用林地1026平方米(折合1.54亩)堆放集装箱、办公,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2025年11月27日,英城街道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8728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林地现场情况
警示提醒: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绿美英德建设的重要生态基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仅需要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还面临较重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严重毁坏林地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刘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
案件简介:2025年4月,英德市英城街道长岭村委会社前组处发生山林火情。经查,系刘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烧杂、烧垃圾,未及时熄灭而引发山林着火,2025年5月22日,英城街道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规野外用火现场图片
警示提醒:在森林防火区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取得批准,并按要求做好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山林火情的发生不仅会破坏森林资源,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规在野外用火进行点烟、烧荒烧杂、上香祭祀、烧火烧烤等引发火警火情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下一步,英城街道将始终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滥伐林木、违规野外用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从源头减少涉林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加大生态法治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守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自觉性,为建设美丽英城夯实生态根基。
(供稿人:陈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