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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安澜,守砂有责——广东省河道采砂法律红线与安全警示
  • 2026-01-13 18:0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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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河安澜,是南粤大地繁荣发展的根基,也是沿岸千家万户平安幸福的保障。珠江奔腾,韩江蜿蜒,每一道水流都承载着生态与安全的双重使命。然而,非法采砂行为如同潜伏的“水底黑洞”,悄然蚕食堤岸、掏空河床、破坏生态,将巨大的安全隐患埋藏于我们母亲河的肌体之中。这绝非简单的资源盗取,而是对全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及沿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公然挑战。每一次非法开采,都在动摇公共安全的基石;每一车无源砂石,都可能成为压垮安全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严守法律红线、杜绝非法行为,是每一位岭南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是对我们共同绿色家园与蓝色水脉的庄严承诺。

  一、河道采砂的法律红线,你触碰不得!

  广东河网密布,砂石资源管理攸关大局。其开采利用有着最严格的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规制。任何僭越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情景警示一(加重补充):无证盗采,且在禁采期、夜间等非作业时间顶风作案——“趁着天黑、节假日,疯狂盗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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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定性:此行为是非法采矿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一种。行为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专门选择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采砂作业的时间段(如禁采期、夜间、法定节假日等,通常也是监管相对薄弱或安全隐患更高的时段)进行盗采活动。这不仅是无证开采,更是对法律监管的公然藐视和蓄意规避。

  法律后果与风险(依据最新条例):

  根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3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层级,处罚力度空前严厉。

  1.基础处罚(无证采砂):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扣押工具,没收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加重处罚(顶风作案):无证采砂且具有特定情形的,处罚大幅升级。该条文明确列出四种严重情形,只要符合其一,即适用:

  · (一) 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 (二) 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 (三) 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 (四) 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包括在禁采期或禁止作业时段采砂)的,法律后果是:责令停止,没收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若行为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解读:

  1.“情节严重”有明确定义,处罚实现“跳级”:新条例不再模糊规定“情节严重”,而是直接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只要无证采砂行为落入其中任何一种,罚款下限便从最高50万元的“顶格”直接跃升至 50万元,上限高达100万元,并面临作业工具被没收的风险。

  2.“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是关键:条例中“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通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中公告明确,普遍包括夜间(如晚8时至早6时)及法定节假日。在此时间段作案,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3.行政与刑事双重风险:高额罚款和没收工具只是行政处罚。若盗采行为同时危害了防洪、工程、生态安全,达到犯罪标准,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提醒:

  切勿再抱“晚上干、放假干就抓不到”的致命幻想!根据最新条例,在禁采期或夜间等禁止作业时段无证盗采,已不是简单的“情节严重”,而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形。这意味着,一旦查实,面临的起步罚款就是 五十万元,最高可达一百万元,并且采砂船、设备等“吃饭家伙”可能被直接没收,真正让你“倾家荡产”!执法部门对此类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依据新法,顶格严惩。请牢记:选择在错误的时间做违法的事,代价将是毁灭性的。

  情景二:持证违规—— “许可证上有范围,我稍微超一点没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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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定性: 行为定性: 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实际操作中超出许可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或采砂总量。这属于典型的“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 的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与风险: 超限开采会剧烈改变局部河床地形,形成“深坑”、“陡坎”,严重危害防洪与通航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持证违规同样面临严厉惩处。

  具体法条与处罚依据: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3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动在经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工程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外进行采砂作业,或者所采河砂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核心解读:

  1.处罚分档,后果严重:新条例对持证违规行为设定了清晰的处罚阶梯。基础处罚为没收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处罚将急剧升级至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伴随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

  2.“情节严重”包含明确情形:法条中明确将“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列为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即便持有许可证,如果在夜间、节假日等禁止作业的时段开工,也直接构成“情节严重”,适用高额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顶格处罚。

  3.“吊销许可证”是致命打击:对于采砂从业者而言,许可证被吊销意味着合法经营资格的丧失,其后续影响远超过一次性的罚款。

  核心提醒:持证绝不等于拥有“免责金牌”,恰恰相反,它意味着更严格的合规义务。许可证上的每一项条款都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任何一项的违规,尤其是涉及开采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违规,都可能直接触发 “情节严重” 的认定,导致 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和 许可证被吊销 的严重后果。切勿心存侥幸,“稍微超一点”的代价,可能是彻底出局。 务必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规范作业,守法经营才是长远之计。

  情景三:运输非法砂石—— “我只负责开车/开船,砂从哪里来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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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东省内河道、水域或公路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河砂。所谓“合法来源证明”,在广东主要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单》。

  行为定性: 在广东省内河道、水域或公路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河砂。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此行为属于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

  法律后果与风险:运输是非法采砂利益变现的关键环节,此行为将直接面临工具被扣、货物被没收及高额罚款。若所运砂石被鉴定为非法采矿犯罪所得,且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运输者将可能被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具体法条与处罚依据: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3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砂船舶未在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停泊、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到达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逾期不到达的,扣押违法停泊船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核心提醒:“管运不管源”在法律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借口。根据最新条例,运输河砂必须随车(船)携带有效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一旦无法提供,运输工具将被扣押,砂石将被没收或卸到指定水域,并面临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更重要的是,如果运输的砂石被证实是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运输者极有可能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和罚金。承运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源头核查义务,切莫为蝇头小利沦为非法产业链的“帮凶”,最终人财两空。

  (二)以案释法:触犯红线,人财两空!

  案例1:江门“12·8”禁采区夜间无证盗采重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7日晚至8日凌晨,当事人吕某某组织人员,使用一艘套用他船号牌的改装泵砂船,在西江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天河码头对开的 禁采区 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并将所采河砂直接装运至同伙的运输船。经查,其采砂量达720立方米,且无法出示任何采砂许可。

  调查与处理:江门市水利局经调查,认定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属于无证且在禁采区采砂 的严重违法行为。2023年5月4日,该局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到其在禁采区作案、夜间作业等从重情节,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并 没收非法采砂作业船舶 的顶格行政处罚。

  司法追究:因涉嫌犯罪,该案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2024年5月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其已缴纳的100万元行政罚款依法折抵罚金)。其余涉案同伙亦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此案是 “罚款百万、船货两空、判刑罚金” 的典型。它清晰地表明:在广东,无证+禁采区+夜间作案,直接触发法律规定的最高档次行政处罚(罚款50万至100万元,没收工具)。行政处罚之后,刑事责任紧随而至,不存在“罚了不判”的侥幸。所有参与者,从组织者到运输者,均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2:清远“2·24”伪装运输河砂被严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清远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北江巡查时,对运输船“粤凯旋555”进行检查。船主谢某某声称所载货物为“机制砂”,并出示了相关收据。执法人员经细致勘查,发现该船货物 表层为机制砂,下层实为河砂,存在伪装运输重大嫌疑。

  调查与处理:经现场勘验、第三方测量和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确认下层货物为天然河砂,共计938.8立方米,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部分河砂的合法来源证明。在确凿证据面前,谢某某承认了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清远市水利局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谢某某“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 的行为,依法作出 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93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6,94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为其提供装卸服务的非法码头设备予以拆除。

  警示:此案戳穿了“以机制砂等名义伪装运输” 的常见伎俩。执法部门的专业勘查和技术鉴定能力,让伪装无处遁形。它再次强调:承运方负有查验并随船携带 《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的绝对义务。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行为,不仅会导致货物全损、面临数万元罚款,还可能因牵连非法采砂源头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不知道、没看见”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二、群防群治,举报有奖——共同构筑河道监管的“人民防线”

  打击非法采砂,不仅依赖执法部门的严查,更需要全社会、全民的共同监督与参与。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身边的违法线索,广东省及省内各地市均已建立并完善了涉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让每一位公民都能成为母亲河的“守护眼”。

  (一)举报有奖,奖励明确

  根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 的授权,各地市制定了具体的举报奖励办法。以 《清远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6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例,其核心激励措施清晰有力:

  奖励情形: 对查证属实的 无证采砂、不按许可采砂、在禁采期或夜间采砂、无合法来源运砂 等所有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举报,均可获得奖励。

  (二)举报方式,便捷安全

  (1)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举报。

  (2)举报要求:尽可能提供明确的违法时间、具体地点、涉案船舶车牌号、人员或现场照片视频等线索。

  (3)严格保密: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并对泄露信息的行为追究责任。举报材料与举报人信息实行分离管理,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安全。

  三、共护南粤河道,全民守砂有责!

  守护广东的江河,是一场需要全民参与的战争。请您:

  1. 牢记法律红线, 自身绝不参与任何非法采砂、运砂、销砂活动。

  2. 履行监督责任,发现可疑行为,立即通过当地水利部门举报电话、政府服务热线或110 进行举报。

  3. 共建安全家园, 积极向亲友邻里宣传非法采砂的危害与法律后果,形成“不敢采、不能采、不想采”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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