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之微,可吞绿洲;侥幸之念,可焚山野。”森林火灾的发生,往往源于看似“不起眼”的一片纸钱、一根秸秆、一支烟头。心存侥幸违规进行烧荒烧杂、烧香祭祀、林区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不仅会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英城街道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望广大人民群众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时刻紧绷森林防火安全弦,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案例一:林区吸烟导致竹林着火
2025年1月10日上午,林某在英城街道某竹林放养鹅群期间,于林区内违规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烟头引燃地面干竹叶,导致竹林起火。所幸扑救及时,火势被迅速控制,未造成进一步损失。
经查,林某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的行为,已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2025年3月25日,英城街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林区吸烟导致竹林着火现场
案例二:烧香祭祀引起山林火灾
2025年4月4日,杨某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廊步村一处山林扫墓祭祖时,违规使用打火机点燃香烛、纸钱等物品。因其疏忽大意,未完全熄灭的线香复燃,引发山林火情,并造成周边居民水塔等农用设施损毁。
经调查认定,杨某的行为已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2025年6月23日,英城街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烧香祭祀引起山林火灾现场
案例三:烧荒烧杂带来火灾隐患
2025年11月30日,英城街道林业站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日常巡查时发现,王某在廊步村委某田地内违规烧荒烧杂,现场火点距离山林仅约10米,已构成严重森林火灾隐患。
经调查,王某为耕种需要,在其个人田地内点燃玉米秸秆堆,企图通过焚烧方式清理杂物。巡查人员及时制止并扑灭火源,未酿成山火。该焚烧点位于森林防火区内,其行为已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2026年1月29日,英城街道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十年树木,一火成空。”人为因素是引发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违规野外用火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责任,后果严重的更将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一时侥幸、一次疏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筑牢森林防火安全屏障,既依靠执法部门加强巡查、严格监管,也离不开广大群众的自觉参与。只有真正认识到火灾危害,实现从“要我防”到“我要防”的意识转变,才能从源头杜绝人为火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让我们共同行动,守护绿水青山,维护家园安全。
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供稿人:陈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