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府执催告字〔2026〕7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陈*坤
证件类型及号码:4402**********611X
住 所(地 址):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青石村委会**村小组
因你于2013年起在望埠镇青石村委会**村小组处建设了茶厂。经清远市绿之林林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总面积:1855平方米,2.78亩,地类: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及未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大部分已硬底化,搭建房屋、混泥土地坪及铁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版)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我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10分档的规定,我府于2025年12月2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望府执罚决字〔2025〕16号),并于2025年12月31日现场送达你。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原状。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捌拾元整(即按1855平方米×16元∕平方米=29680元计算)。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责令限期林地复原状及缴纳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捌拾元整(29680元)罚款的处罚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余卫清、黄德兴
联系电话:0763-2581065
单位地址:英德市望埠镇人民政府
英德市望埠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7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陈 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