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从源头切断非法捕捞工具的流通链条,近日,连江口镇对辖区内渔具销售门店开展“亮码入企”专项执法检查。
亮码先行,阳光执法暖民心
“您好,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和检查码,请您扫码确认本次检查事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主动向经营户出示电子执法证及专属行政检查二维码。经营户通过手机扫码,即可清晰地查看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检查事项、法律依据等内容,实现“谁来查、查什么”一目了然。

“以前遇到检查,总要多问几句才能放心。现在一扫码,谁来查、查什么、检查依据是什么,全都一目了然,心里踏实多了。”辖区一家渔具店老板对“亮码入企”新举措感慨道。这一举措不仅规范了执法行为,更让执法过程在阳光下运行,赢得了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聚焦源头,严查违规渔具销售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重点排查经营户是否存在销售电鱼设备、地笼网、毒饵、爆炸钩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的情况。同时,坚持“执法与普法同步推进”,向经营户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读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普及禁用渔具名录及违法销售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共同守护水域生态环境。

普法提醒:合规经营与垂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非法捕捞、销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不仅大幅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还将违反禁渔管理规定的罚款金额由原最高5万元提升至最高200万元,还通过法定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禁渔管控、捕捞规范、违规垂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从严划定了水域生态保护的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渔具经营户自觉守法经营,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同时提醒广大垂钓爱好者,在享受垂钓乐趣的同时,务必使用合法合规渔具,严格遵守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勿因一时侥幸触犯法律红线。
广大市民如发现非法捕捞、销售禁用渔具等行为,欢迎积极监督举报,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和推荐渔具目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