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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 2020-02-28 12:1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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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66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打好我市碧水保卫战,201810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局开展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编制《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已于20199月经十五届四十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在准备印发《划定方案》时,国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各地对超法律规定范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文件进行检查调整。

目前,已按相关要求完成了修订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由于我市201211月印发的《印发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英府办〔201294号)是由各镇街自行估定“三区”范围,存在边界模糊不清、在核定是否逾界违法时容易引起争执的问题;同时,该方案在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前就印发实施,在保护目标的认定上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完全符合,也存在执法不利因素;另外,近几年来我市养殖业总规模迅速扩张,环境污染日渐严重,我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要控制养殖业污染发展的建议议案和意见提案,在解答办理过程中,对保护目标合理性、合法性问题上也存在诸多质疑。为此,我市根据广东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有关要求,需尽快完成禁养区划分方案的修订完善工作,并以《划定方案》为指引,加强指导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二、出台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6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确保按期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2020226日)

《印发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英府办〔201294号)

三、《划定方案》内容解读

(一)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禁养区划定的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全面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和养殖密度控制,坚持以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积极倡导畜禽养殖户转变养殖观念,确保畜禽养殖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生态型畜禽养殖业发展道路,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保持畜禽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三)禁养区区划范围及实施年限

区划范围:英德市辖区范围,包括1个街道及23个镇。

实施年限:2020–2025年。

   (四)区域划分方案

1、本区划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明确禁养区具体包含以下5类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

(2)生态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包括辖区内生态较为敏感的生态保护区域及风景名胜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指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划定的区域;

(4)重要河流岸带区;

(5)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本区划划定范围包括工业园区规划区、县道以上人流密集通行道路沿线、重点保护文物单位附近区域。

2、养殖管理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了细化。

    (五)禁养区的工作要求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以及广东省、清远市的相关要求,我市在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应尽快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以本区划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分时段、分批次退出机制。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英德市禁养区划分及整治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周密组织协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按“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2、严格监管,落实法规。将本区划执行情况纳入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年度、离转任生态环境责任绩效目标考核,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街)属地管理、上下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适时督查,确保区划方案顺利实施。

3、树立典型,技术支撑。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发展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循环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以点带面,鼓励和引导养殖场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调整建构,长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合理调整辖区内养殖场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七)禁养区划定方案名词解释

1、畜禽

主要包括猪、牛、鸡、羊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提供的换算比例进行确定。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15只鹅、3只羊折算成1头猪,一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其他畜禽参照成年体重、饲养方式和成长时间,折算成相应的牛、猪、羊或鸡、鹅,然后再折算成猪进行计算。

2、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如下:(1)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3)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4)奶牛存栏100头以上;(5)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6)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7)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8)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9)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10)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11)蜜蜂养殖200群以上;(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如下:(1)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2)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3)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4)奶牛存栏5至99头;(5)肉牛年出栏10至49头或存栏20至99头;(6)肉羊年出栏30至99只或存栏30至99只;(7)肉鸭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8)肉鹅年出栏1000至4999只或存栏500至2499只;(9)肉鸽年出栏10000至49999只或存栏2000至9999只;(10)肉兔年出栏500至1999只或存栏250至999只;(11)蜜蜂养殖100至199群;(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禁养区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本区划禁养对象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统称为“养殖场”。

5、养殖区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本区划明确养殖区是指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区域。坚持“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原则,进行合理选址,完善设施设备配套,规范生产和防疫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6、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是指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产生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就近还田利用,基本实现粪污日产日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

7、无害化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无害化处理是指利用高温、好氧或厌氧等工艺杀灭畜禽粪便中病原菌、寄生虫和杂草种子的过程。

8、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微生物消纳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9、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是指在土地生态系统可持续运行的条件下,一定区域内耕地、林地、园地和草地等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粪污量(按处理和利用方式进行折算)。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可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进行测算。


                                           2020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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