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畜禽
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英府办〔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准确界定禁养执法边界,合理安排养殖业布局和规模,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全面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和养殖密度控制,坚持以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积极倡导畜禽养殖户转变养殖观念,鼓励畜禽养殖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生态型方向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保持畜禽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三、区划范围及实施年限
区划范围:英德市辖区范围,包括1个街道及23个镇。
实施年限:2020—2025年。
四、区域划分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为禁养区。本区划从严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目前我市尚未完成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工作完成后禁养区范围按保护范围执行,本区划禁养区总面积暂不纳入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后续将对禁养区范围进行补充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禁养区面积135.89平方公里。
2.风景名胜区。
宝晶宫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排污的养殖场。风景名胜区纳入禁养区面积9.04平方公里。
3.自然保护区。
广东英德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英德滑水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自然保护区纳入禁养区面积566.77平方公里。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城镇建成区及其规划发展区认定为人口集中区,英德市城镇及其规划开发边界范围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人口集中区纳入禁养区面积279.48平方公里。
5.重要河流岸带。
北江、连江、滃江、烟岭河、波罗河、水边河河道两岸陆域300米范围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北江、连江、滃江一、二级支流河道两岸陆域100米范围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重要河流岸带纳入禁养区面积447.71平方公里。
6.森林公园。
英德国家森林公园为禁养区,其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禁止建设有排污养殖场。英德国家森林公园纳入禁养区面积498.72平方公里。
7.禁养区划定小结。
各类禁养区范围总面积为1937.61平方公里,在扣除各类禁养区聚合重叠和部分水域后,本次实际禁养区范围面积为1614.34平方公里,其中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面积为1273.57平方公里,禁止建设有排污的养殖场区域面积为340.77平方公里。禁养区占英德市行政区面积比例为28.47%,其中禁止建设养殖场面积占行政区面积的22.46%,禁止建设有排污养殖场面积占行政区面积的6.01%。
(二)养殖管理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养殖管理要求如下:
1.畜禽养殖应坚持“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原则,进行合理选址,完善设施设备配套,规范生产和防疫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污参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中“生态型”和“环保型”方式进行处理。
2.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过渡区内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3.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到2020年,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作用。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场。加强粪污减量控制,促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粪污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发挥公众参与的监督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5.加强畜禽养殖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2次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养殖场,依法组织拆除。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重点要求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以及广东省、清远市的相关要求,我市以本方案为指引,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实施重点要求如下:
1.加强宣传,维持稳定。根据当前环保形势和工作要求,加强养殖场污染危害等宣传工作,积极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有序进行,分类处置。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的畜禽养殖场按规定进行清拆、搬迁或生产转型,造成污染的,原地进行生态修复;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其污染物排放,加强管理,限期整改提升,达到无污染物排放标准。
3.结合实际,合理补偿。做好畜禽养殖场清拆、搬迁的补偿工作,在加强宣传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清理整治养殖场进行一定的补偿。
4.严格执行,明确进度。为充分尊重实际,促进本区划有效落地,明确纳入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的无手续养殖场、不符合整治提升条件的养殖场,必须开展整治提升或清理退出工作。
5.清华园和英红园以及广德园内新、改、扩建养殖场项目需征求园区管委会意见。
(二)管理辅助要求
1.在相关城市建设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敏感目标调整后,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进行相应调整,对新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制订合理整治方案,限期完成整治,维护禁养区划法定严肃性。
2.慎重审查审批在无排污禁养区、工业园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养殖场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前需要取得属地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和涉及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的意见。
3.各镇街要将属地禁养区范围网格化,分解责任,落实到分片干部、村居、自然村集体负责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村民擅自动工建设养殖场,要积极正面引导,宣传禁养区管理规定,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阶段。
4.各镇街应积极鼓励引导属地村居,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养殖小区位置,实行集中治污,分包养殖,或者统一管理、合股养殖,逐步解决村民因养殖污染造成的环境纠纷,提高养殖场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农村卫生环境。
5.禁养区外,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划规定畜禽养殖规范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协调,确保禁养区内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按“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二)严格监管,落实法规
落实主体责任,将禁养区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年度、离转任生态环境责任绩效目标考核。
(三)树立典型,技术支撑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发展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循环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以点带面,鼓励和引导养殖场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调整建构,长效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合理调整辖区内养殖场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图集)-0227报市政府印发.pdf
附件2:英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名词解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