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需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补充完善我市饮用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从源头保障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制定依据
饮用水源地的安全事关每一位市民的健康,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我市对饮用水源地周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限制、设施保障、监管要求、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规定。《办法》规定,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连支流上游段的桥梁及沿河道路,应当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提示标志;在进入保护区道路入口,应当安装监控拍照装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两端建设适当容量的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进入水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实施的目的和背景”、“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设施保障、监管要求、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各相关部门职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等部分构成。
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9日起,我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二级保护区内具备绕行条件的路段原则上禁止通行,确需通行须做好监管;禁止危险化学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运输。
第一部分明确《办法》实施的目的和背景。
第二部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明确《办法》对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设施保障、监管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设施保障、生产要求。
第五部分明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应急处置。
第六部分明确本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七部分明确确实施的时间和有效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