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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12-21 14:43
  • 来源: 英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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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FG2022009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

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英府办〔2022〕23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第十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英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

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保障我市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清远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位于英德市域内的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二级保护区内具备绕行条件的路段原则上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必须进入的,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一切危险化学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运输。

      第五条 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道路、桥梁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连支流上游段的桥梁及沿河道路,应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提示标志;在进入保护区道路入口应安装监控拍照装置。警示、提示标志由相关行政机关统一标准、样式。警示、提示标志设在收费公路上的,由公路业主单位负责设置;警示、提示标志设在国、省、县干线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置;设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门负责设置;设在其他道路的,由属地镇(街)负责设置。监控拍照装置由公安部门负责规划建设。

      第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桥面污水和初期雨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水源地排放。在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集污范围外的桥梁,必须在桥梁两端建设适当容量的污水应急收集池和桥面污水收集管网,集水设施系统应当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桥梁应限期完成污水应急收集池和桥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进入水体。桥梁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属国、省、县干线公路的,由管养责任单位负责建设;设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门负责设置;属其他道路的,由属地镇(街)负责建设。属地镇(街)和桥梁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集水设施系统的有效容积和密闭性能,确保发挥应急集污作用。在桥梁和穿越水源地的路段上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状况进行监控。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和执法。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违规停车、车辆标识不符合要求、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资质审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和教育,协调指导穿越保护区道路防护和应急设施建设。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

      水利主管部门协助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及巡查。负责水库库区的管理及巡查,依职能建设管理库区安全防护设施,对水源地管理单位的监督和宣传教育。

      海事部门负责做好水上作业船只的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同时禁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应急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放射性物品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并结合水源保护区管理需要,协调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强穿越水源保护区交通道路环境风险防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水源保护区所在辖区镇(街)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资金落实。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装运液体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必须安装紧急切断阀,并配备必要的防溢、防漏、防晒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运输人员交通安全和环保意识培训。在运输车辆上安装录影视频系统,在运输时段对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进行车辆前后影像全程录影,保存相关记录备查。在发生事故性泄漏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防泄漏措施并通过应急报警系统进行报告,请求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支援。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时,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英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并及时向属地镇(街)、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事发地属地镇(街)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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