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德市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各类污染源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清环〔2019〕1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制定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2011]434号)的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4点工作通知:(1)充分认识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工作的重要性;(2)主动工作,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3)强化宣传,引导群众和相关企业自觉遵守禁限放政策。(4)严格执法,确保禁限放政策执行到位。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三、《通告》主要任务
(一)禁止区域:1、江湾大桥由东至西(整条江湾大桥)→南山风景区入口(北江河以西)→光弼路→鹤岗路以北(浈阳西湖)→衡州路→马山公路→北江大道→江湾大桥;以上道路形成闭合区域。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非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向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向烟花爆竹销售点、仓库、工厂及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梯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举办特殊的庆典活动需在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须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向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