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FG2020008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
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英府办〔2020〕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五届六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英德市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英德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财政统筹整合中央、省和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三农”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我市“三农”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包括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乡村振兴资金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为加大乡村振兴的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扶持力度,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投入,集中支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体的资金额度根据每年财政状况,结合我市“三农”发展要求,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拟定资金预算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各级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努力做到“项目整合、资金整合、管理整合”:对纳入本基金范围的中央级资金,在完成硬性任务的前提下进行项目和结余资金的整合;对纳入本基金范围的省级和清远市涉农资金,按有关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办法操作;对纳入本基金范围的本级资金,结合上级资金投入的范围和项目等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进行安排。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以“英德市乡村振兴基金”的名义,设立基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专户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 基金使用原则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资金分配突出重点,突出保障中央、省和清远市考核事项、任务清单的重点项目,突出支持 市委、市政府确定发展和扶持的产业,并采用分类扶持方式,力争在优势领域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加快农业产业发展。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部分资金分配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各环节的办法和标准应公开、统一,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更多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
(四)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资金分配、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到使用监管等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各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部门职责分工。为精简议事机构和优化程序,乡村振兴基金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镇(街)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基金预算、统筹整合和管理各项资金,配合确定资金年度支持范围,审核资金分配方案,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审核、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确定本部门主管领域的资金年度支持范围,制定项目准入要求、资金分配、申报、评审和使用等具体实施细则,组织本部门主管领域的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下达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部门主管领域的资金使用安全、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镇(街)职责:负责做好本地区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资金审核拨付、实施管理、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的要求,以产业兴旺为重点,通过对产业的扶持,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协调推进。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产业发展。支持“3+X”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业公园、农业特色小镇、乡村振兴综合示范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标准化战略和品牌建设创建工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
(二)人居环境建设。支持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农业面源防治、农村“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
(三)农村综合改革。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推进农村耕地整合治理;支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推进完善乡村治理,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生态文明发展机制。
(四)脱贫攻坚战。强化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的产业和就业扶持,实现稳定脱贫;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有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五)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障机制,加大农村文化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开展平安法治村创建,支持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四好农村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基金的投入在上述资金范围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准入制度。具体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准入要求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第九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基金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转贷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一)直接补助。对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项目可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二)以奖代补。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规定标准和实施效果,安排奖励资金。
(三)贷款贴息。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或项目,应优先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
(四)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三农”企业(合作社、农户)资金链风险,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设立应急转贷基金给予扶持。
(五)产业投资基金。对经济效益较好,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意愿较强的,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入。
上述第(一)、(二)、(三)、(四)种方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或实施方案;第(五)种方式,要根据本基金实施情况,等相关条件较为成熟后,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的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章程。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报。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结合年度安排资金额度,制定年度乡村振兴基金实施方案,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报英德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等。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申报资料,根据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实施符合性审查,初步拟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补助金额,将通过初步审核项目报英德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决策负责。英德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或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综合评审结果报英德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经英德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资金的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项目申请方拨付。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资金的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规定进度要求、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建设内容较多的项目(单位),在下一年度将适当减少甚至停止资金的安排。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不得用于: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或个人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偿还企业或个人债务(除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外)。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
(七)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追踪问效,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