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FG2020002
英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英德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英府〔2020〕12号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清府〔2018〕16号),在《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英德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英府〔2015〕100号)的基础上,修订英德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禁燃区的管理,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英德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面积:约16.4平方公里)。
东至北江西岸,南至光弼路,西至马山公路、茶趣路、仙水南路、鹤岗路,北至金子山大道(详见附图)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III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 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排放标准后,从其新标准规定。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清远市生态环境英德分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市市场监管局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应推进落实集中供热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现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六)清远市生态环境英德分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
特此通告。
附件:英德市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附件:英德市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