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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01-16 10:4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英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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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FG2023002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英府办〔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驻英)各单位:

    《英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第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卫办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英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及《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履行防范和消灭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采用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街)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实行“谁主管、谁监督”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在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指导和本办法实施工作。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网络,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定期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市融媒体中心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病媒生物的繁殖。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由各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三条  各镇(街)、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省和清远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 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鼠、蝇、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当具备有效的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食品加工、经营、贮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七条  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清远市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的,或者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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